本网青海海北报道:前不久多家新闻媒体接到来自青海省西宁市一位民营企业家董女士的实名投诉,董女士在投诉中反映:2015年3月26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永固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建安)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楼体位于海北州祁连县城民族路1号楼的3-6层,共计140套,5800平米左右,租期9年。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我向出租方详细询问了该楼的具体产权情况,出租方—永固建安故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言辞凿凿说出租的楼体是商品房,产权完全归他们公司所有,让我放心承租。在这种情况下,我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投资了近800万人民币对承租的3-6层共140套毛坯房按照三星级宾馆的标准进行了装饰装潢。
然而,在办理酒店手续和后续经营过程中,才发现我承租的3-6层完全是由国家专项捆绑资金(每套59500元的标准,项目审批实际是160套,共计952万元),承建方(永固建安)为了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实际上只修建了140套公共租赁房。我发现并不是他们说的商品房后,多次向当地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但都没有明确答复,并且我在反映该问题的后续过程中,发现了祁连县住建局无视国法国策,私下与永固建安签署了一份所谓“配建公租房”还款协议。由于该楼实际使用性质是公共租赁房,属于国家财产,根本无法变更使用性质,导致我投资的酒店手续没有完全批下来,从2015年开业到现在,一直处于半停业状态,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投资近800元,为此背上了巨额债务,导致债务缠身,债务纠纷不断,度日如年......
希望全国的新闻媒体关注此事,实地调查采访,还原事实真相,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私自违法出租、出售国家公共租赁房,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曝光,希望青海省纪委、海北州纪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件回放: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受理了一件看似普通的《房屋合同租赁》纠纷案。原告是出租方祁连县永固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建安),被告则是承租方开酒店的投资人董女士,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补交拖欠的房屋租金及滞纳金、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腾退房屋。在庭审过程中,董女士认为原告隐瞒事实真相,出租的房屋并不是当初签订《房屋合同租赁》时永固建安所称的商品房,而是一栋由国家专项资金952万元修建的公租房,原告没有权利给被告出租该楼体,原告纯属合同欺诈,需要退赔被告投资的所有装修损失。双方就原告永固建安对这栋公租房是否具有合法出租权利展开了激烈辩论和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出具了一份《2011年祁连县公共租赁房委托承建协议书》,该承建协议书里明确规定该公共租赁房是由祁连县住建局委托永固建安公司承建,由国家的专项配套资金952万元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属归祁连县住建局。
祁连县住建局与承建商(永固建安)签订的协议
根据国家住建部2012年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5日起开始施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章25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任何机关、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将这栋楼整体出租给私人用作商业用途。所以永固建安公司这一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最高法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登记立案若干规定》第十条就已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的案件不予立案,其中就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起诉的不在被立案范围。在本案中永固建安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公租房用欺瞒方式以商品房的名义违法租给了承租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该案件本不属于被立案的范围,祁连县法院为什么会给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合同租赁》纠纷一案立案、审理?
祁连县法院对国家专项资金952万元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这一基本事实不顾,依据原告永固建安出具的和祁连县住建局私下签订的《配建公租房还款协议》就把整栋公租房判给永固建安公司所有,并且在判决书里称永固建安对该楼享有完全产权。祁连县住建局给当地开发商出售整栋国家专项资金建设的公租房是否涉嫌违法?根据国家住建部2012年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5日起开始施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33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份涉嫌违规违法的还款协议,竟然被祁连县人民法院当做了审判依据,国有资产就这样轻而易举的披上“合法”外套,流失到私人企业。祁连县法院以这份涉嫌违法的《还款协议》为依据把国有资产判给私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谁来担责?
被告董女士就该案件上诉到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的主审法官认为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3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原告不具有出租楼体的产权,但中院认为2016年11月10日祁连县住建局和原告永固建安公司签订的《配建公租房还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就以此认定永固建安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0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产权,维持了原判。
被告董女士对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无奈,满怀信心的把再审申请递交到省高法,认为在和原告永固建安公司签订合同时,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其中三种情形:(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一、祁连县人民法院和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判决的证据表面上似乎是合法的,但其实他们出售整栋公租房给私企,已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这份《房屋租赁合同》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一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五章第二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永固建安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却长达9年,这违反了强制性行政法规规定的承租人准入条件和强制性行政法规规定的租赁期限。青海省高法再审审查庭以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签订这份《房屋租赁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并且辩称原告永固建安公司与祁连县住建局达成出售公租房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试问:原告永固建安公司与祁连县住建局达成出售“公租房”的协议本身就已经涉嫌违法,永固建安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怎么会合法?
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政府办公楼
记者实地调查采访:
2018年1月22日,记者一行从北京飞往青海西宁,在西宁,记者见到了投诉人董女士,她给记者提供了详细的文字材料及相关证据。记者认真梳理后发现,董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公共租赁住房》是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5日起开始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章25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五章33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海北州祁连县住建局把政府投建的公租房出售给承建商涉嫌违法,海北州住建局负有监管责任!
2018年1月23日,记者一行从西宁驱车赶往海北州祁连县,在海北州祁连县委宣传部,一位姓马的副部长热情地接待了记者,经过简短的交流,马副部长得知记者是为祁连县的公租房的事情而来,于是带记者一行到位于祁连县政府二楼的祁连县住建局,闫林局长接待了记者,记者说明来意,并把此次采访需要求证的问题呈现给闫林局长:
新闻媒体有如下问题求证:
一、祁连县住建局出售“公租房”是否涉嫌违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5日起开始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章25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五章33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祁连县住建局2011年与永固建安签署的2011年祁连县公共租赁房委托承建协议书上很明确的写清了该公共租赁房是由祁连县住建局委托永固建安承建,由国家的专项配套资金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属归祁连县住建局。
二、祁连县法院为什么给“违法合同纠纷案”立案、审理?
首先,祁连县人民法院就永固建安诉董女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本不属于被立案的范围。最高法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登记立案若干规定》第十条就已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的案件不予立案,其中就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起诉的不在被立案范围。
在本案中永固建安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公租房违法租给了董女士。那么永固建安租给董女士的公租房产权应该归谁支配呢?从上述相关证据中得知,应该由给这160配公租房投资了952万的祁连县住建局来支配。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即使是祁连县住建局也没有将这160套公租房租给董女士装修做宾馆的权利,所以说这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事实是无论是谁将这些公租房承租给董女士做为宾馆使用,都是改变了公租房的使用性质,造成国家惠民政策的变质,或者是投资浪费最终导致腐败等。所以祁连县人民法院在案件的立案中,合同的租赁行为的主体就是违法,永固建安将国家投资的建设的公租房转租给了董女士做宾馆这一违法事实,就是属于不予以立案的特殊情形之一。
三、永固建安分批返还国家对公租房建设的投资,能改变公租房的使用性质吗?
永固建安将公租房租赁给董女士的时间是2015年3月26日,永固建安起诉董女士欠房租的时间是2017年4月25日。据董女士说,因为永固建安对公租房没有支配权,所以才没有支付租金,永固建安拿出了一份2016年10月祁连县住建局与其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这份还款协议的核心就是只要永固建安将国家投入到公租房建设中的952万元分批返还给祁连住建局,这160套房子的产权就属于永固建安了。从时间上说,董女士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的时间早于永固建安与政府签订的还款协议时间一年零7个月。明显是为应付董女士特殊定制的一份非法证据。
再者,这份证据恰说明以住建局为主的一帮人在公租房这一项目建设中涉嫌国家专项资金挪用等违法行为,也恰说明了永固建安与祁连住建局合谋改变公租房使用性质的违法事实确定的又一有力证据。
四、投入资金没少,公租房少了20套,每套面积少了17㎡谁来解释?
祁连县住建局将952万元投资给永固建安,要配160套公租房,而永固建安只建了140套,另外20套哪去了?不知道!配套资金哪去了?是永固建安贪污了,还是祁连住建局的当事领导私分了,看来也只有让纪委来告诉我们了。
按照国家对公租房建设的规定,公租房的面积是按40平5.95万的标准进行补助的。而祁连县这批公租房的面积多数都在每套23平左右。据业内人士分析,一是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二是存在着严重质量的不合格,无论怎么算都已经涉嫌违法。
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财政局办公楼
闫林局长对记者提出的问题支支吾吾,无法回答,他告诉记者,事情重大,他实在回答不了,他需要向分管县领导汇报,然后给媒体一个书面答复,关于公租房违规出售问题,县里正在进行整改,决定收回违规出售的公租房。记者问怎么整改,具体措施是什么?能不能给媒体提供?闫林局长告诉记者,已经有具体方案,报送给了海北州政府,还没有批复下来,所以不能给媒体提供。闫林局长说,欢迎新闻媒体监督,违规出售公租房的问题,州、县纪委已经介入,无论涉及到谁,都会严惩不贷,他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以便尽快把文字答复反馈给新闻媒体。
青海省海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楼
关于祁连县永固建安公司分批返还给县住建局公租房建设资金问题,记者一行也到祁连县财政局进行了采访,祁连县财政局一位副局长接待了记者,记者问返回的公租房资金在哪?已经返回多少?是怎么审计的?,这位副局长躲躲闪闪不敢正面回答,以一把手局长不在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在祁连县逗留了2天,1月24日下午记者一行驱车赶到了青海省海北州,在海北州纪委,副书记马有益接待了记者,关于祁连县住建局违规出售公租房的问题,马有益副书记告诉记者,这个事情州、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中,记者问调查进展如何?他当即给祁连县纪委领导打电话,告诉祁连县纪又有中央新闻媒体来调查此事了,要求祁连县纪委抓紧调查落实,对违纪人员严肃处理,给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一个交代!
关于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住建局闫林局长给新闻媒体文字答复问题,记者回京后两次和闫林局长沟通,但每次通话闫林局长都回答得很好:“县委宣传部已经和领导汇报,答复很快就下来”、“他正赶往海北州汇报此事,估计用不了几天就会给媒体回复”......
然而,时间已经过去近3个月了,闫林局长承诺给媒体的“文字答复”在哪呢?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一位党员干部,做不了的事情为什么要承诺呢?还是另有隐情?记者无暇评判闫林局长的为人处事,但有一种“被忽悠”的感觉,这种感觉凉了记者的心,换句话说如果是祁连县老百姓有这样的遭遇一定更寒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就是要使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众基本住房能够得到保障和支持,要使保障性住房真正惠及困难家庭。把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落到实处!保障房是专门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托底房”,必须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尤其是加快棚户区改造,着力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然而,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住建局违规把公租房出售给承建商,而承建商又把公租房出租给个人用于经营酒店使用,这严重违反了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也背离了建设公租房的初衷!海北州住建局、祁连县政府负有监管责任,试想,政府投建的公租房受益者不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是房屋承建商,这个责任谁能负得起?这不是“扶贫领域”的一种腐败吗?希望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早日揭开公租房违规出售“黑幕”,还祁连县百姓一个“晴天”!
来源:http://www.cnnzdemo.com/a/2018/3_0425/3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