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瞿 芳)日前,山东日照岚山一企业因施工方违反合同约定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希望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为其诉讼提供有效证据支持。
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称,公司为扩大经营与山东一家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先期支付了300万工程款,已经马上到约定的完工期限了,施工现场还只是一个框架,春节后,施工单位音讯全无,现场施工的农民工的工钱也没有支付,给企业扔下了一个无法收拾的“烂摊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企业决定提起诉讼,为了证明施工现状特向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
公证员与企业相关负责人共同研究、分析案情,有针对性的就施工现场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及时避免了因证据灭失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一个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往往工期长、环节多、涉及内容广,其间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非常多,其中一些事实如果能够通过公证机构介入并予以公证,对施工企业维护自身利益是很有帮助的。(山东日照市岚山区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