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军委)九年前,经媒人介绍,李某某和邻村姑娘田某某认识,不久按照当地风俗订婚,数月后,领取了结婚证,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
婚后,李某某和田某某相约到外地打工,开始为他们梦想奔波的生涯,一年后儿子降临人间。渐渐流露出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不休。一次激烈舌战后,李某某一怒之下剁掉自己的小拇指,令田某某产生畏惧,心中的阴影多年无法消除。李某某还经常翻看田某某的手机信息,田某某正常的社会交往受到限制,田某某忍无可忍,夫妻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逐渐走到破裂的境界,开始分居生活。近日,田某某将李某某起诉到兴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田某某起诉离婚,李某某同意,离婚诉请应予支持。所生男孩一直由李某某父母抚养教育,李某某同意抚养孩子,田某某愿依法承担抚养费,应予准许。田某某父母盖房时,他们夫妻出资债权30000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田某某要求返还嫁妆、李某某要求分割共同存款的诉请,因双方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无法查明,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准予田某某与李李某某离婚。田某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60元,到年满18周岁止,享有探视权。共同债权30000元,由田某某支付李某某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桩美好的姻缘就这样划上句号,留下的只有深深的思考及永远无法愈合的伤疤。(陕西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