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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数据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青岛市数据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点击下方链接反馈,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qdrdfzgzs@qd.shandong.cn,或邮寄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沂水路11号西门,邮编:266001)。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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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数据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数据流通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五章  数据产业

第六章  数据安全与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字青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流通交易、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安全与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促进发展、开放合作、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解决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统筹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职责范围内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区(市)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相关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依法获取收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数据相关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

第七条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数据管理和业务协同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统筹数据汇聚、治理、流通交易、开发利用以及数据安全、人才培育等工作。

第八条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制定数据领域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行业组织等参与制定数据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九条  数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数据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在公共数据运营、数据开发利用、算力资源合作发展、数据安全可信流通等方面加强协作。

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在数据跨境流通、开发利用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数据领域改革创新。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一条  市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加强公共数据供给,鼓励科研机构、企业等开放数据,推进各类数据汇聚融合。

第十二条  市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为全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等提供平台支撑。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通过新建平台开展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共享工作。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通过共享获取公共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重复收集。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数据目录。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全量编制公共数据目录,经同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发布,并按照公共数据目录将相关数据汇聚到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公共数据目录、已汇聚的公共数据发生变更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公共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对收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确保公共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校核纠错制度,定期进行公共数据质量评估,发现公共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校核申请,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

第十七条  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统筹申请本市汇聚至上级业务系统的公共数据回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完整向区(市)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回流。

区(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获得回流的公共数据后,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共享、使用,并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数据资源管理机制,开展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等全流程数据收集,推动数据汇聚、标准化治理,构建数据驱动的企业管理新模式。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在海洋发展、生命健康、智能装备、智能家电等领域建设行业数据资源库。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汇聚整合多模态数据,根据高价值应用场景需求开发高质量数据集,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和训练。

第三章  数据流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依法有序、安全高效流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第二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与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公共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公共数据共享。

对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共数据目录中列明共享范围、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条件。对属于不予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共数据目录中列明理由,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的申请、审核、供需对接、争议解决处理机制,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时限,并对公共数据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动态调整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在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公共数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关规定,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数据范围、运营期限和安全要求等内容,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市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运营工作制度,加强数据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在授权范围内依法治理、开发公共数据,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第二十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交付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数据资源市场化流通交易,推动构建多层次数据流通交易体系。

支持建设综合性数据交易平台,鼓励在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具有特色优势资源的领域建设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推动跨领域、跨区域数据流通。

数据交易平台运营者应当制定数据交易、结算、争议解决、信息披露、安全保护等业务规则,建立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第二十七条  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

(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促进行业数据流通融合,为中小企业提供数据、算力、算法等资源。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企业可信数据空间,协同上下游企业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打造数字化供应链。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数据跨境流通工作,在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方面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通方式。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处理数据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取得用户授权;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个人消费数据和消费偏好,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或者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数据服务规则,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定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管理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数据资产有偿使用产生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鼓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数据资产评估,探索评估报告在融资、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应用。

第三十四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工作,推动将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三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培育和开放数据应用场景,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支持数智技术创新,促进数智技术同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第三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应用场景开放,发布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完善数据供需对接方式,培育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

支持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开放应用场景,为数据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新服务提供测试、展示和应用渠道。

第三十七条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开发利用数据资源,融合多源数据,打造典型数据应用场景。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跨区域、跨领域数据应用场景共建,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与价值释放。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与中小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共同合理使用数据,推动企业协同创新。

第三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智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传统产业数智化转型,推动数智技术在新能源、新材料、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应用。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在工业领域的应用,支持柔性生产线、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数字园区、零碳园区等应用场景建设,推进工业供应链智能协同,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支持以数据和模型为支撑的数智化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数智技术在育种研发、农业生产、农产品追溯、农业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应用,提升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能力。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与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等领域数智化转型,优化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推动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

第三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教育、医疗、健康、养老、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的数据应用,支持发展体验式消费、个性需求定制服务等新业态,丰富数字服务产品供给,提升公共服务精准化、普惠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利用数据分析精准识别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服务需求,推动城市公共空间、数字服务的适老化、适幼化和无障碍改造。

第四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政务大模型基础底座和应用管理体系,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和多场景应用。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完善城市云脑功能,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维等环节数据融通,实现态势感知、数据处理、分析研判、应急指挥、协同处置等城市数字化治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企业和群众全生命周期办事需求,通过数据驱动、流程再造、跨域协同等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第五章  数据产业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制定数据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优化数据产业布局,培育和发展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等相关产业,推动构建数据产业生态体系。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促进算力、算法、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数据类核心产业发展,推动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形成协同互补、特色发展的产业格局。

第四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据产业与智慧海洋、低空经济、智能驾驶、具身智能等数据密集型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市场主体在智慧城市、智能制造、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等重点领域,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等服务,培育行业性、产业化的数据企业。

第四十三条  数据、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制度创新、技术赋能、场景开放、人才培育等方面,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信贷、数据信托等服务。鼓励社会资本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投向数据产业。

第四十四条  数据、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等部门应当完善数据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建立数据企业培育库,培育数据领域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整合数据业务,设立数据企业或者内部数据业务机构,提升数据业务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水平。

鼓励市场主体发起设立或者参与组建数据企业,创新数据业务与商业模式,提供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数据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提供服务。

支持发展数据标注、数据合成等技术,培育壮大数据处理和数据服务产业。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数据标注领域智能化工具研发,发展众包标注、人机协同标注等多元服务模式。

第四十六条  科技、数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组建产业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等方式,开展云原生、数据标注、可信数据空间等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数据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

鼓励开展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等数据安全技术研究和创新,培育数据安全技术产品。

第四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支撑大模型训练优化、人机交互、安全合规等共性技术验证与产业化应用。

鼓励市场主体建设具身智能机器人训练场,为海洋、制造、家居、康养等领域的机器人研发提供高效训练服务,培育特色化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生态。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全市数据基础设施布局,将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

市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用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算力调度平台,加强与国家枢纽节点的算力联动,推动数据、算法、算力融合应用。

市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与数据交易平台、数据登记平台、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企业数据基础设施等互联互通。

第四十九条  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数据领域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完善数据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领域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社会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教育培训体系。

第六章  数据安全与保障

第五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制定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存在多个数据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数据安全:

(一)依法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三)采取加密、备份、安全认证、数据熔断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被篡改、泄露、毁损、丢失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四)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前款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十三条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数据安全负责人,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处理属于国家核心数据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依法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五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销毁规程,对需要销毁或者已过保存期限的数据实施有效销毁。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受托方完成数据处理任务后,应当及时有效销毁其存储的数据,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网信、公安、数据等部门应当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等工作,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

鼓励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行业组织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五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对其在自身或者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前提下收集生成的数据,享有持有、使用、经营的权益。

因合法处理活动对数据内容、数据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数据处理者对处理生成的数据和数据产品享有持有、使用、经营的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数据处理者可以对依法收集的已合法公开的数据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受托处理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对受托处理的原始数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数据和结果数据不享有使用、经营的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完善监管技术和方式,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工作制度,收到数据相关工作投诉、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或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处理,并依法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治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数据目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公共数据汇聚至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的;

(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相关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利用数据资源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时,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追责。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数据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或者在数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四)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青岛市数据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12月19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大数据局局长  张  艳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青岛市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国家先后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法律法规,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制定数据产权相关制度,搭建起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持续向纵深迈进。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摆在突出位置,统筹推进数据资源整合、流通利用和安全保障,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持续提升,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数据产业生态培育、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数据在政务服务、民生保障、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赋能效应持续释放,成效显著。但与此同时,我市数据工作仍面临高质量数据供给不足、数据交易市场活力不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等问题。为系统性破解上述难题,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搭建顶层制度框架,将全市数据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市政协、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场主体、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等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经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12月5日,《条例(草案)》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二、主要内容

作为我市首部数据领域综合性法规,《条例(草案)》聚焦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构建覆盖数据资源管理、流通交易、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的全链条制度机制。《条例(草案)》共8章67条。

(一)健全数据工作管理机制。立足提升全市数据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构建权责明晰、运转顺畅的统筹管理体系。一方面,明确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数据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数据相关工作,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协同开展数据安全监管,形成“统分结合、协同联动”的管理格局。另一方面,创新数据管理模式,在政府部门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统筹推进数据管理与业务协同,打通数据与业务融合的“最后一公里”;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全面统筹数据汇聚、治理、开发利用及安全保障等工作,夯实数据管理的组织根基。

(二)构建高质量数据资源体系。围绕扩大数据资源规模、提升数据治理质效,推动数据规范化采集、标准化治理与一体化汇聚融合,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筑牢基础。一是强化公共数据高质量供给,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全量编制公共数据目录,并按照公共数据目录将相关数据汇聚到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二是破解基层用数堵点,建立公共数据回流机制,由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统筹申请汇聚至上级业务系统的公共数据,按属地原则及时、完整向区(市)相关机构回流,保障基层数据应用需求。三是补齐行业数据短板,紧扣我市“10+1”创新型产业发展主线,推动建设行业数据资源库,开发高质量数据集,为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提供数据支撑,破解行业领域“数据碎片化”难题。

(三)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聚焦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构建多层次数据流通体系。一是规范公共数据流通,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公共数据共享属性,严禁以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共享;优先开放与民生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公共数据;稳步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明确运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治理、开发公共数据,促进公共数据社会化高效利用。二是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渠道,支持建设综合性、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鼓励搭建可信数据空间,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通路径,明确禁止交易情形,筑牢数据交易安全合规底线。三是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对数据资源入表和数据资产评估等进行前瞻性规定,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预留制度空间。

(四)深化数据融合创新应用。以场景需求为牵引,推动数据高价值转化,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一是首次将数智技术写入法规,支持数智技术创新,推动数据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协同共建”的场景开放机制,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二是赋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数据与工业、农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支持智能工厂、数字园区、农业数智化应用等场景建设,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三是优化公共服务,推进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领域数据应用,推动数字服务适老化、适幼化及无障碍改造,提升公共服务精准化、普惠化水平。四是提升城市治理效能,构建政务大模型基础底座,深化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通过数据驱动流程再造、跨域协同,提升政务服务和城市治理智能化水平。

(五)推动数据产业创新发展。立足青岛产业基础,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数据产业生态,培育经济增长新引擎。一是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形成协同互补、特色发展的产业格局。二是完善数据企业梯度培育机制,补齐专业服务短板,培育数据集成、合规认证、安全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发展数据标注、数据合成等技术,培育壮大数据处理和数据服务产业。三是强化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鼓励搭建具身智能机器人训练场,为海洋、制造、康养等领域机器人研发提供支撑,培育具身智能产业生态。四是夯实基础设施,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与数据交易平台、可信数据空间等互联互通,打造“数据流通一张网”。

(六)强化数据安全和权益保障。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构建全流程、立体化的数据安全与权益保障体系。一是压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从建立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强化风险监测预警、规范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方面,细化数据处理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二是健全安全管控机制,明确重要数据处理者的安全管理要求,规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流程,织密数据安全防护网。三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鼓励创新的前提下,强化对数据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风险防范,推动实现监管与发展的动态平衡。四是强化多元主体权益保障,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对衍生数据、委托处理数据等特殊情形下的数据权益保障进行规定;同时要求处理个人信息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切实维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数据权益。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