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苗雨晴)
案例回顾
某建筑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合同,供应商依约提供了建筑材料,但建筑公司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货款迟迟未付。供应商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仍未履行义务,供应商遂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迅速行动,对建筑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有一处闲置厂房,但已被抵押给银行。执行人员并未退缩,一方面与银行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对建筑公司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建筑公司负责人仍心存侥幸,试图转移公司其他资产。执行局果断采取措施,冻结了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建筑公司最终认识到错误,主动与供应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期支付了全部货款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执行工作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这是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执行局会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手段,如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促使其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