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我们已经收到赔偿款了,真是多亏了你们。”近日,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检察官与该市奎文区检察院检察官一同对一起抗诉案件进行回访,得知某实业公司已收到某保险公司根据判决支付的赔偿款21万余元。
2020年底,某实业公司为其名下的房屋建筑及2座混凝土搅拌站投保,保险期为1年。一个月后,当地连续遭遇暴雪,该实业公司一处投保房屋因下雪倒塌,公司遂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房屋倒塌前12小时的降水量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雪条件为由,拒绝理赔。
2021年7月,某实业公司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赔偿金30万元。2022年3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地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某实业公司投保房屋倒塌前12小时的降水量为9.5毫米,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10毫米,因此不予支持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实业公司遂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8月,潍坊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11月,山东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3年7月,某实业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潍坊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潍坊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启动上下一体化办案模式,与奎文区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制定案件办理方案。办案组确定该案争议点在于对“暴雪”这一非保险术语的界定。经查阅相关规定,办案组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8592-2012:降水量等级》规定,24小时降水量为10.0毫米至19.9毫米或12小时降水量为6.0毫米至9.9毫米的降雪称为暴雪。而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暴雪条件为12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10毫米。
“保险公司对暴雪这一非保险术语的解释,明显不符合该术语的专业含义,不利于投保人。”经过讨论,办案组认为该案应当按照专业标准对暴雪进行认定。经潍坊市检察院提请,今年2月,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6月,山东省高级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某实业公司财产损失21万余元。目前,该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