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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诉讼监督 以能动检察维护司法公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加强诉讼监督
 
  以能动检察维护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代表热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之四
 
  3月9日,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分别举行小组会议,审议“两高”工作报告。对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加强诉讼监督,以能动检察维护司法公正”这项内容,代表们给予充分肯定。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对诉讼活动开展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们认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与相关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工作关系,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成效凸显。
 
  充分发挥
 
  “融入式监督”优势
 
  对于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及的“融入式监督”一词,不少代表表示了浓厚的兴趣。
 
  “作为参与者,在具体办案过程和环节中,检察机关直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这种融入式的监督,发现问题更及时、监督纠错更直接。”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于家台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佟亮如此评价“融入式监督”的优点。
 
  佟亮代表指出,问题发现得越早、解决起来就越容易,当事人的法治获得感就越多。等到问题严重了,再去监督,不仅工作很难开展,而且对当事人而言,也造成了伤害。
 
  为了实现“融入式监督”,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2021年起会同公安部在所有市、县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通过信息共享,把制约监督做实、协作配合做好。
 
  对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这一工作机制,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谷城县五山镇堰河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闵洪艳表示,在我们国家,不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都是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为人民执法、为人民司法是共同的追求。
 
  “正是在‘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指引下,监督与配合才能更好发挥功效。”闵洪艳代表说,检察官在公安机关“上班”,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而且还实现了“全覆盖”,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在监督办案中
 
  践行“为民司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长期关注检察改革,尤其是民事检察工作。
 
  “报告将检察机关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工作定位为‘做强’,这是名副其实的。”在汤维建代表看来,相对于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中仅次于刑事检察监督的“老牌”监督工作。
 
  “做强”民事检察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汤维建代表表示,在案件数量、办案成效、监督方式等多个方面,五年来的民事检察工作提交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
 
  “针对农民工讨薪、弱势群体诉讼难等问题,检察机关支持弱者进行诉讼,将诉讼监督从诉后、诉中向诉前扩展,从源头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检察机关针对民事诉讼中‘假官司’泛滥的乱象问题,持续对虚假诉讼实施地毯式法律监督,纠正了一批错误判决、虚假执行案件。”汤维建代表说。
 
  “值得称道的是,针对虚假诉讼案件多发频发问题,最高检还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从源头采取有效措施整治虚假诉讼顽疾,净化了诉讼生态,完善了诉讼诚信保障体系。”汤维建代表说。
 
  “民事案件关系民生,都是人民群众关注的身边事。个案的办理是否公正,影响着当事人的法治获得感。”全国人大代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高温合金二室科研员王艾竹表示,近年来的民事检察数据显示,不论是案件数量、还是监督质量,都有不小的提升,展现了“实干兴邦”的检察担当。
 
  “探索对纷争不止案件开展民事检察和解,促成当事人和解6847件。”王艾竹代表关注到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方面的工作,能够在检察环节实现案件矛盾的化解,确实不容易。
 
  “尽管很难,还是要继续加大力度开展这项工作。”王艾竹代表表示,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一般都是经历了多重的诉讼程序,日积月累的讼累往往会加剧矛盾冲突。如果能够握手言和,达成和解,这无疑有助于社会的和谐。
 
  “这是对‘人民至上’的充分践行。”王艾竹代表强调说。
 
  细节中展现
 
  “以人民为中心”
 
  “很有温度,体现了践行‘人民至上’的检察担当。”全国人大代表、华工科技董事长马新强注意到报告中的几个细节:
 
  “第一个就是‘试点律师异地阅卷’。”在马新强代表看来,给律师提供便利,也就是给当事人便利,这些工作看似微小,却是法治的细节。减少了讼累,让实现公平正义更容易、更便利。
 
  “第二个就是‘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在他看来,纠正冤错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注重司法责任的落实,对551名检察人员追责问责,体现了实事求是的要求。
 
  “只有心中装着人民,才能做出这般优秀的成绩。”马新强代表表示。
 
  监督者,谁来监督?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研究员吕春祥注意到“强化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这一内容——对监督不力的42名派驻检察人员和6个派驻单位问责,力促日常监督落实。
 
  对监管场所进行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果监督对象有了问题,监督者要不要承担责任?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吕春祥代表找到了明确的答案——监督者当然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能做到不护短,直面问题?答案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位置摆对了,监督工作才能做到位。”吕春祥代表说。(检察日报 于潇 闫晶晶 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