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专项工作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 > » 正文

贵州从江一男子非法持枪获刑三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周永馨)非法持有枪支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与社会隐患,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近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石某强非法持有火药枪四支,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石某强因琐事与妻子争吵,其妻子将情况电话告知其父亲,被告人石某强知道后扬言用火药枪威胁其岳父。派出所民警了解此情况后,依法对被告人石某强家进行搜查,查获四支长21.8cm、97cm、148.2cm、154.5cm的火药枪,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三支为自制长管火药枪,一支为自制短管火药枪,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应当认定为枪支。
 
  在审理中,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石某强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非军用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石某强非法持有火药枪四支,情节严重,本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再加上自制枪支并未能达到制枪技术标准,随时有走火的可能,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任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轻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重则触犯刑律。(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