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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梅:交通事故莫逃逸,自担责任悔终身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湖北:(汪静宜 石丞炜)近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审査起诉一起由黄梅县公安局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目前黄梅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该案。
 
  2020年11月19日19时4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至黄梅县沿江一级公路蔡山镇李英村红绿灯处,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路边群众拨打120电话将被害人周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人刘某某于当日21时许到蔡山派出所投案自首,“撞了人之后,我感到非常害怕,心里很慌,也没有见过这种事,我一冲动就开车离开了现场,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马上来投案自首了。”刘某某低下了头表示自己的悔意。
 
  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出于自保意识,部分人的第一反应是怎样做才能将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降到最低。有时候,某些犯罪分子持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选择逃逸,然而这往往是极其错误的做法。
 
  “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重要情节,具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双重作用,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后往往面临着更重的刑罚处罚。不仅是刑事处罚,肇事者还需要自行承担赔偿费用,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什么法律如此关注“逃逸”呢?其实法律关注的不仅仅是“逃逸”本身,更是重视逃逸行为背后的抢救义务和责任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配套行政法规,均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人员受伤后,负有抢救伤者、拨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不履行上述义务,担心受到责任追究,为逃避责任而离开现场的,当然可以认定为逃逸。正是如此,法律警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承担法律后果。
 
  那么,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