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张小瑞)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为进一步规范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统一裁判尺度,根据《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间借贷审判工作实际, 2021年1月6日下午,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民事专业法官会议, 研究讨论民间借贷案件关于利息的裁判规则和判决主文的书写规范。
一、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裁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线,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区分适用24%和36%的两线三区还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二、关于判决主文的书写规范
通过法官激烈的讨论,加深了各位民事法官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明确了适用方法。民事专业法官会议确定了10种常见情况下,民间借贷判决主文的规范表述,为《民法典》和最新司法解释施行后的民事审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关于调解协议的原则
民间借贷的调解,为使当事人清晰预测后果,确定了三大原则。第一,调解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直接明确固定的利率;第二,调解确定分期还款后,为督促被告按时还款,调解协议一般要引导当事人确定不按期还款则一次性加速到期制度;第三,为保障在利息上让步的原告利益,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确定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则放弃利息部分失效,利息按原约定(且不高于法定上限)计算。
经本次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裁判文书规范》印发全院执行。(梅河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