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云南:(王露)近期,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多起涉枪案件,多人获刑!
案件一:陶某发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经审理查明,陶某发在自家旧房檐墙上发现一支火药枪,便将该枪存放于家中。之后陶某发又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支射钉枪。经鉴定,其所持有的两支疑似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法院判决:被告人陶某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二:周某平非法制造枪支一案,经审理查明,周某平向他人购买了一根火药枪管,制作和安装了枪托、扳机等部件,制造了一支完整的火药枪。后通过某网站,先后购买了一支射钉枪、一根无缝钢管和一把射钉枪后托握把,将射钉枪改造成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鉴定,其改装的两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三:陈某亮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经审理查明,陈某亮从他人处购买了两支疑似枪支,并将该枪存放于自己家中。经鉴定,其所持有的该两支疑似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亮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案件中的枪是以火药枪为主。火药枪弹药主要为铁砂子,发射出的弹药成分散状,不易取出。在法律上枪支的概念为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主要反映的是物体撞击对象之后,撞击所产生的损伤情况),一律认定为枪支。 法官提示:枪爆无小事,民安重泰山!涉枪、涉爆犯罪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稳定,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全社会和谐安宁,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抵制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共建和谐稳定社会。
如果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赶紧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