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夏琦 石珍荣)为进一步加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1月30日下午,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宣判,并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2020年4月上旬至2020年5月上旬期间,被告人杨某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大屯场高速路桥下、县城区北门防洪堤、大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广场等地,通过微信支付或现金交易的方式,分别以100元至690元不等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零包卖给吸毒人员夏某、曹某、刘某等人。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589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对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直以来,玉屏自治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同时不定期组织法官到各乡镇、学校、社区、移民安置点等场所进行禁毒教育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面打击毒品犯罪的社会氛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