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许怡倩)11月26日,新疆岳普湖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诈骗一案。
经调查,被告人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自己是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未得到中铁十七局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莎车县设立虚假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莎车县办事处,并在明知莎车县民用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已下达中标通知书(中铁十七局未中标)的情况下,仍以中铁十七局工程负责人的名义向张某、王某、龚某、邓某发包莎车机场项目工程,并于2015年10月与张某签订《公司项目部承包经营合同》,累计骗取受害人85.98万元工程押金,于2016年退还龚某10万元。后又以虚假身份向李某发包民用机场快速路项目工程,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框架协议》,骗取受害人李某50万元工程保证金,2016年6月,与李某的合伙人吴某签订《莎车机场快速路建设工程合同书》,骗取吴某200万元。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赵某虚设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莎车办事处,假冒中铁十七局工作人员身份,以分包、转包工程为由,骗取张某、王某等6人共计325.9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向万某、龚某、邓某返还35万元,向吴某返还13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与合同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该院合议庭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展开调查,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表达了意见。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各项权利,鉴于案件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寄语:合同是整个经济市场中最为基本也最为关键的因素,它的良好运行不仅关系着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经济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市场秩序的建立,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诸多以合同之名骗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大程度挫伤了主体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社会危害极大。在此提醒广大合同签订者,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先行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和信誉,保持适度的谨慎。同时在经济往来中要注意坚持钱货两清原则,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预付款等手段先行骗取钱财逃匿。此外,在合同相对方出现难以履行合同的情形时,要学会运用留置、不安抗辩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