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于昊)近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5人非法拘禁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5名涉案被告人一年零四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某寄卖行。在经营寄卖行期间,以5分至1角的利率对外发放高利贷,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本息时,便纠集葛某、王某、王某1、刘某等人,对借款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等方式索取高利贷。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葛某、刘某、王某和王某1为索取高利贷,多次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葛某、王某、王某1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该法院予以确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