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刘丹)近日,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面对被执行人的辱骂、推搡,用法律武器给予回击,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事情要从杨某某诉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说起。2018年8月15日,吴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住院治疗50天。2019年4月3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被告人吴某某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杨某某遂向西安区法院申请执行。经多方查询,执行干警找到了吴某某的家庭住址,并于2020年3月28日到其家中送达、执行。但在执行其间,吴某某不仅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态度极其蛮横,公然辱骂、推搡执行法官,态度嚣张。法官当即决定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将吴某某带到法院。
在执行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被执行人吴某某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一次性履行判决赔偿义务。向被辱骂、推搡的执行干警当面道歉,并愿意接受处罚。考虑到吴某某能够诚恳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履行义务,经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法院最终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吴某某表示认可法院的处罚决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