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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柳河县法院:巧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李洪成)审理离婚案件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以及双方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这不仅仅关系到两个人,更决定了一个孩子是否能够健康成长,所以正确运用调解手段,才能将二人离婚对孩子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责任。
 
  近日,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戴法官当庭调解成功一起离婚案件。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张某与全某是由他人介绍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导致二人婚后矛盾不断,经戴法官的当庭调解,确定二人感情已经破裂,难以继续维持二人的婚姻关系。戴法官考虑到双方育有婚生女的客观情况,并且该婚生女年龄较小,二人的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此类案件中,一般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都会自动履行,而判决的离婚案件,由于并非都是双方自愿达成,所以义务当事人可能会不履行或不主动履行判决内容。因此戴法官想尽力促使二人调解,从而自主履行责任。
 
  为了更好的维护张某和全某的利益,最大程度的降低二人离婚对不满两岁的婚生女的影响,戴法官在庭审前,就开始对当事人作思想工作。在庭审中,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关于二人婚生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以及二人的财产分割的主要矛盾,戴法官结合二人的工作情况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提出了多种的解决方案,从而使当事人双方就调解结果达成一致。
 
  最终经过戴法官3个小时的努力,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父亲全某抚养,母亲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约定全某以分批次的方式,给付张某人民币200000元。
 
  这次调解协议的达成,充分体现了柳河县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先抓住双方当事人的主要矛盾,解决财产问题,再以孩子为切入点来化解二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夫妻双方好聚好散,而孩子未来的成长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