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尹万泽)吉林省通化男子在异地贷款购买商业住宅,欲提取公积金遭到拒绝。
通化市的赵某贷款购买了一套住宅,位于四平市,为了偿还贷款,他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业务,对方以异地购房且为商业贷款,不符合提取条件为由拒绝。赵某觉得公积金中心故意刁难他,便诉至法院。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赵某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在异地购买商业贷款购房,不符合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文件规定。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败诉,承担诉讼费,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一级法院。
1月13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了赵某诉讼请求,终审判决了这起“民告官”案件。(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