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井琨)
陌路相逢官司起 肇事致残索赔难
本是陌路生人,却因一场事故相逢,纠缠不清。2018年年底,姜某因一场交通事故造成胸椎骨折、腰椎骨折等多处重伤,经过近两个月的治疗,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突如其来的厄运给三十而立的姜某带来巨大创伤,而对于同龄肇事者孙某而言,意外的发生同样让其不堪承受。
巨额的医疗费与精神抚慰金彻底压垮了家境贫寒的孙某,情绪激动的受害人姜某更是态度强硬,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姜某一怒之下,将孙某告上法庭并提出执行申请。
态度强硬怨生恨 无力承担遇难关
针对案情特征,执行法官武传有对症下药,第一时间促进双方调解,然而两人各执一词、各诉困境,毫不退步,敌对情绪始终无法消除,调解之路举步维艰。为此,执行法官决定背对背式调解,倾听双方心结苦处,衡量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经了解,被执行人孙某家境贫寒,学识不高,常年以开货车运输为生,虽然收入微薄,但勉强仍能养家糊口,怎料
突发变故,近8万元的高额赔偿金彻底击碎了这个三十男儿的责任与担当;而申请人姜某年届三十好年华,不料一次事故彻底改变人生走向,对命运不公的抱怨都化做对肇事者孙某的怨恨,导致双方心结根植难解。
执行法官展柔情 人性调解止纷争
执行工作难以推进,执行法官多次奔走于孙某姜某之间,围绕争议焦点释法析理,苦口婆心调解劝告,绞尽脑汁寻求对策,在姜某强烈要求扣押孙某车辆的情况下,执行法官考虑到货车为孙某唯一的谋生工具,扣押车辆只是赌气之举,并非最佳对策。决定一方面劝说姜某放下心中芥蒂,另一方面对孙某施以强制拘留措施。迫于执行压力,孙某在朋友的帮助下同意分期赔偿,姜某同意不再置气解决问题。经调解,孙某当场支付2万元偿款,约定剩余偿款分期支付,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人的强烈敌对情绪,让此案成为难啃的骨头案,而执行法官权衡利弊,对症施策,将此案快速执结。
2019年已逝,武传有法官参与执结的二百余案件,哪一起案件不是老百姓道不尽的苦与说不出的难。为了化解百姓烦忧,每一位执行法官与干警都与武法官一样,一方面要快速结案、维护双方权益;一方面又要融情于法,以一次次的人性调解抚平一起起官司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创伤与心灵芥蒂。而这背后是执行人员朝五晚九的加班、顶风冒雪的出勤、跋山涉水的送达与苦口婆心的调解。一切无悔付出只因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尊重。
【普法小课堂】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自主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达成新的协议,履行和解协议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度。2018年《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规范了执行和解制度,解决了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第2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 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2.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 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要让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需进行如下步骤:
1. 双方共同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到法院;
2.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而不是由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备注:中止执行意味着之前的保全措施不解封,之后也不再新增执行措施,除非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
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第9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恢复执行和另行诉讼只能择一行使,选择恢复执行的,就不能再另行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是否应该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第1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第17条: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就是否恢复执行,是否应当扣除已履行部分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肇事求偿要记牢】
被告一个不能漏,申请保全要趁早
事故存疑可起诉,诉讼请求别出格
人性执法解纷争,长期和解护权益(吉林省通化市辉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