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湖北:(刘乐佳)近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依法抗诉的邢某盗窃一案,由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经查2019年3月12日22时许,邢某驾车行至小池镇某烟酒超市踩点,3月13日零时许,邢某戴好手套利用携带的液压剪将超市二楼防盗窗剪开,将超市内若干条各种品牌香烟分三次搬出超市放到车上后逃离现场。后将盗取的部分香烟以低价出售。经黄梅县物价局鉴定,该超市被盗物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3704元。
2019年3月18日零时许,邢某驾车行至事先踩好点的灌港镇某超市附近,趁无人之机,邢某攀爬至超市三楼阳台,将阳台上的玻璃门砸破后进入室内,从三楼下至一楼超市,将收银台中的现金若干盗取,并货架上的黄鹤楼等各种品牌若干条香烟分两袋搬至三楼,在准备离开时被店主发现,邢某拿着其中一袋高档香烟迅速翻到一楼逃离现场。后邢某将盗取的部分香烟以低价出售。经黄梅县物价局鉴定,该超市被盗物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0706元。
2019年2月16日,邢某来到黄梅县分路镇某超市内,将一台苹果笔记本、两块手表、两部手机以及各类品牌酒若干瓶和各种品牌香烟若干条盗走。2019年4月25日,黄梅县公安局民警在邢某位于黄梅县孔垄镇的家中邢某卧室内搜查出了被盗的笔记本、手表、手机等物品,经黄梅县物价局鉴定,该超市被盗物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24406元。
该案由黄梅县检察院向黄梅县法院提起公诉,经黄梅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没有被认定多次盗窃并入户盗窃,因此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黄梅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邢某多次盗窃并入户盗窃,黄梅县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畸轻,于是向黄冈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黄冈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邢某符合多次盗窃并入户盗窃的盗窃罪构成要件,抗诉书中认定多次盗窃以及“入户”的理由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定,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