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近日,贵州沿河县检察院土地坳镇法治扶贫工作站敦促一起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成功化解了不尽赡养义务难题。八旬老人从简陋房屋搬到了安全住房,生活有了保障。
12月24日,县检察院土地坳镇法治扶贫工作站工作人员在走访中发现,精准扶贫户文某政和其配偶喻某英均已年过八旬,其儿子文某飞、文某定两兄弟都有赡养能力,但由于两兄弟之间存在矛盾纠纷相互推诿,拒不赡养老人。经调查核实,两老人靠政府救济生活,现居住在搭建的简易木棚,该木棚紧邻牛栏粪池,狭窄四处通风,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检察官耐心听取两老人的意见和想法,老人讲到其生育九个子女(两个儿子,七个女儿),自己一直还在种地,有剩余粮食,再加上政府救济,吃饭没有问题,只是住房四面通风不保暧,且不安全,并且希望能有安全住房居住。检察官告诉老人,其子女都有依法赡养的法定义务,老年人的生活居住问题是受法律保护的,会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随后,检察官分别对文某飞,文某定不赡养老人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二人进行了不赡养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讲解。二人口头表示将承担起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
12月26日,检察官对此事进行回访,发现老人居住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文某飞和文某定两兄弟之前承诺履行赡养义务的事项没有兑现。检察官随即将文某飞、文某定二人召集到该村村委会,再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法治宣讲。二人在受到一番法律政策教育后,深深意识到自己不赡养老人行为是错误的,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当场再次承诺将孝敬父母,让父母安享晚年。在检察官敦促下,两人当场与两位老人签订了赡养协议。赡养协议明确约定,两人将对父母轮流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赡养期间,各自负责老人衣食住行,保障老人住房、医疗、用水、用电等。随后,在土地坳镇政府、公安机关及村委会见证下,组织二人将两位老人搬进文某飞房子里居住,让其老有所居。
检察官说法:古语有云:“千万经典,孝义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有赡养责任的人不尽赡养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的强烈谴责,而且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两兄弟不赡养父母的理由头头是道,却不知自己的极端思维,会亏欠父母的余生。生养之恩,终究大过所有怨,请善待父母,经最大努力让父母吃得舒心、住得安心、过得开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贵州沿河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