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赵喆)日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成功地化解一件八年来一直闹访的排除妨害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中,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腾出侵占原告的宅基地,其中房山头宽20厘米,前院子宽1.2米。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两家系接壤的邻居关系,其中原告家宅基地的宽度为15米,被告家宅基地的宽度为16米。多年前原告发现被告侵占了原告家房山头20厘米宽,前院位置向原告家里侧侵占了1.2米宽,为此事经村委会、县国土局、开发区、司法所等部门介入调解,得出的结论是被告确实侵占了原告家的宅基地面积,被告也口头答应给原告腾出来,然而被告始终没有将侵占原告的宅基地给腾出来。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本案纠纷经村委会、县国土局、开发区、司法所等部门介入调解无果(出具的认定书及证明吕某某不认可),为此已闹了7、8年。因为双方为亲属加相邻的特殊关系,且为信访案件,立案后,我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邀请两位资深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吕某某家,承办法官赵喆现场勘查、测量,并邀请人民陪审员、国土局、村委会、司法所,以原告吕某某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测量吕某某家房后长度、房前长度,固定好证据。因双方房稍互有征占,两座房屋已建30年有余,做原告工作互相抵销,原告不同意。只能释明被告可以提起反诉,需给对方答辩期限,留给双方一定时间冷静思考。其间,原告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将其仓房上二层约20平方米的玉米仓予以拆除。
就在张某某要预交反诉费时,赵喆法官又进一步做工作,远亲不如近邻,吕某某年事已高,被告可否先顺其意,定纷止争,和平相处,避免纠纷烦扰。张某某最终同意了法官建议,条件是法院主持调解,以免原告反复无常。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张某某确定择期将其仓房上约20平方米左右的玉米仓自行予以拆除;吕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宅基地一事就此了结,再无任何纠纷。(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