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陕西:(贺金霞)12月19日,由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富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当庭宣判被告黄陵县阿党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位于黄陵县阿党镇阿党村河堤峁包茂高速跨线桥北河堤路口处的固体废弃物依法进行处置并对该处周围的农村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经审理查明,黄陵县阿党镇阿党村河堤峁包茂高速跨线桥北河堤路口被长期倾倒固体废弃物,造成大量固体废弃物堆积且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2019年5月8日,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黄陵县阿党镇人民政府发出黄陵行公[2019]6106320000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阿党村生活垃圾管理、处置措施,及时收集、清理、转运,确保无害化处理保障村民生活环境不受侵害。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并要求被告收到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2019年5月20日,被告黄陵县阿党镇人民政府向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阿党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检察建议书的复函》,该复函称被告已责令相关村组配合抽调人员对存在问题开展专项集中整改并已安排专人专车将生活垃圾全部转运至隆坊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但该处的废弃物未彻底清理转运而是采取就地填埋,用土覆盖的方法处理废弃物亦未采取有效的整治乱倒废弃物的措施。另查明,2019年11月5日,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明确全省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将诉被告黄陵县阿党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移送富县人民检察院,由富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
12月19日,富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查明了事实,支持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