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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东昌区法院集中宣判四起危险驾驶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心无交规路坎坷,酒酣兴尽入狱门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四起危险驾驶案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泾溪石险人兢慎,
 
  终岁不闻倾覆人。
 
  却是平流无险处,
 
  时时闻说有沉沦。
 
  四名被告人一字排开,站在被告席上依次等候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宣判。
 
  12月17日上午,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王某等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等四名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醉酒程度、有无驾驶资格、是否造成事故及人员和财产损失、悔罪表现等情节后,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庭审结束后,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但总存在侥幸心理,事已至此,才追悔莫及。
 
  东昌区法院刑事庭法官齐霄表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中,醉驾的判定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正式列入刑法后,仍有不少车主以身试法。其原因在于一些人的意识当中,认为酒后驾车只是违反了交规,最多只是扣分,罚点钱,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或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行驶距离短,不
 
  会被发现。殊不知这种想法害人害己。临近春节,醉酒驾驶机动车极有可能失去春节与家人团聚的机会,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家庭的幸福美满,各位机动车驾驶员务必谨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莫让回家的旅途通向监牢。
 
  相关法规:
 
  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