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案例】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越级上访、非访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1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219651218XXXX,满族,集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集安市花甸镇某村村民。
2019年10月24,集安市人民法院按照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就上访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民警包庇传销组织的事宜与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一次性给予张某某7万元困难补助,张某某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继续上访。2017年11月末,张某某回到户籍所在地集安市花甸镇,多次向花甸镇人民政府提出为其解决住房、安排工作等无理要求,并在微信朋友圈里辱骂信访工作人员,在政务大厅辱骂政府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并到长春市、北京市进行越级上访、非访。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张某某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侮辱他人,被集安市公安局训诫并四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于2019年6月再次到长春市、北京市越级上访、非访,严重扰乱了集安市花甸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接访单位的工作秩序,严重扰乱了长春市、北京市的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继续越级上访、非访,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上访要依法,违法必打击。依法上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依法表达自己的正当诉求。对于无理取闹,越级上访、非访等无视国家法律不听劝阻的上访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