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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工程款扯不清,法院重审调解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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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杜鹃 王付增)“说好了4万,可得按时给我。”“说好了4万,可不能多要了。”“放心吧,这是法院,谁还能赖不成。”两名男子你一言我一语的相互说着走出办公室,好哥俩似的说着笑着向远处走去,谁能想像就在2个小时前这两个人还像仇人一样谁也不服谁。这是新蔡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因建设工程合同引起的金钱纠纷,法院最终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双方矛盾。
 
  被告恒春公司承包新蔡县某工地后,将工程发包给被告童某,被告童某雇佣被告陆某负责工地施工,张某承包了其中的木工工程,后张某与陆某(受童某委托)签订了《木工承包合同》。施工未完成时,童某以张某未按时开工导致工程多次停工、未按时完成约定的工程量为由,要求张某退场。张某退场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童某、陆某、恒春公司支付剩余的12万元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童某要求张某退场符合合同约定,陆某系项目负责人,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恒春公司有监督该工程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故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求。张某不服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市中院认为该案法律关系复杂,部分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故裁定发回重审。
 
  新蔡县人民法院古吕法庭收案后,针对原一审中未查清事实,一方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一方面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勘验。该案承办法官姚国富发现,原、被告双方针对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计算方式存在较大争议,双方意见相差悬殊,矛盾对抗十分激烈。为较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古吕法庭依托法庭调解制度,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了解双方当事人各自诉求,有针对性的提炼双方矛盾对抗的争议焦点。其次组织好开庭举证质证,通过庭审程序让当事人讲清诉辩主张,法官依法予以引导。最后再次主持庭后调解制度,在庭后的调解工作中,姚法官根据已掌握的案件事实,直击双方的问题冲突点,向双方说明该问题背后引出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造成的法律后果,从实际履行双方的经济条件出发,为当事人算清法律成本。最终在姚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张某要求童某、陆某、恒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万元,童某自愿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4万元,下余诉求金额张某自愿放弃追要。
 
  这就是调解的力量,用最温和的方式,从根源处化解矛盾冲突。对于法院来说,可以缩减审判流程,降低审判成本,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减少了诉累,节约了时间和精力,维护了双方的良好关系。(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