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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沿河检察:“病死牛制售牛肉干”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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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冉茂弟 沈小芳)近日,由贵州省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冉某友、冉某、张某强、冉某黔等四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宣判,县法院以冉某光、冉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冉某光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冉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张某强、冉某黔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该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11月25日,张某强家黄牛病死,兽医告知其该牛系肺炎死亡,该牛不允许吃也不允许卖。兽医将理赔事项交待清楚后安排张某强等人将病死黄牛抬到土里挖坑深埋。当晚,经村兽医冉某黔介绍,冉某光与张某强以2200元达成交易,随后冉某光请人从土里将病死黄牛挖出后运送到“官舟全香斋牛肉干厂” 销售给冉某,冉某将病死黄牛收购后欲加工成牛肉干销售时被沿河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查获。
 
  检察官提醒:“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食品为你为我为他,食品安全靠你靠我靠他”。当今是市场经济商品交易的社会,许多人把金钱看得重于一切,高于一切,大于一切,奉行金钱万能的理念,为了谋取利益,置人民群众的安全于不顾,殊不知人人都来效仿的话,谁又能保证自己将来一定不会成为那个未来的受害者,让我们一起抓好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能吃到安全食品共同努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贵州省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