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行贿人双双领刑 法院宣判
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受贿、贪污上百万!
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廖婷)2019年10月12日上午,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桂林市雁山区公路管理所原所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黄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案以及被告人秦某犯行贿罪案。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继续追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98.5万元、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108.23万元。被告人秦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用于行贿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该院就案件宣判与区纪委联合开展庭审警示教育活动,雁山区40余名干部职工到法院旁听宣判,现场接受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敲响廉政警钟。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及雁山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8.5万元。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及雁山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或者重复申报的形式,侵吞国家项目资金人民币108.23万元。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秦某在承建桂林市雁山区建设工程期间,为了在工程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与国家工作人员黄某(另案处理同时宣判)、李某(另案处理)、唐某(已经判处刑罚)、阳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吞公共财物, 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为严明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被告人黄某所犯受贿罪、犯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遂对两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贪廉一念间,荣辱两世界。面对庄严肃穆的法庭审判,参加庭审观摩的干部职工表情凝重,真切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威严和违法犯罪给社会、家庭和个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和伤害。宣判结束后,干部职工们一致认为这是一堂深刻而又生动的警示教育课,看到违法犯罪就发生在身边,感触很深,震动很大,纷纷表示一定会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以案为鉴,时刻做到严守党纪国法,不存侥幸心理,真正把廉洁奉公的各项要求变成自觉行动,心存敬畏,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