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 (乔桥)“吕法官,我愿意赔付陆某各项赔偿金,但是生活困难,无法还清,我可以找一个担保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吗。”近日,在疏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大厅,被执行人李某向执行法官说道。9月19日,新疆疏附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起的赔偿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63229元。
2017年4月5日李某驾车与行人陆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经鉴定造成陆某十级伤残,诉至法院。经疏附县人民法院一审、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生效判决,由李某支付陆某残疾赔偿金63229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案件申请人陆某身体残疾,生活困难。疏附县法院执行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李某因前期已垫付大量医疗费,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法官得知该情况后,积极与被执行人李某析法释理,被执行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后,找到担保人宋某为此案提供担保。经做工作,担保人宋某将全部案款交至法院,履行了李某的法律义务。随后将执行到位的残疾赔偿金发放给申请人陆某,保障了陆某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执行担保是一种执行和解担保方式,可增强当事人的担保能力和缓解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履行压力。执行担保不仅大大避免了法院与被执行人的直接冲突,缓释了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对抗情绪,而且通过担保者劝说及释法明理并自愿提供担保,增大了案件执结的可能性。据悉,2019年以来,该院接受此类担保执行的案件有3件,均在担保期限内履行完毕,占执结案件总数的10%。(新疆疏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