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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木垒县法院:律不容狡辩 证据辨其真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哈尼玛特)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托某诉称被告海某租赁他的草场,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费5000元,当场支付1000元,剩余的租赁费被告以并未使用草场为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法庭调查中,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租赁原告草场是事实,但因原告长期在外,他的草场由他哥哥看管,故在他出租草场之前,他的哥哥就已经将他们三兄弟的草场一并租给了加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期还未到期。所以被告去入住草场时被加某赶出了草场,一直未能使用草场,且只能重新租赁其他人的草场放牧。但庭审中原告并不承认此事,一直要求被告应当支付租赁费。
 
  真相究竟如何,此案到底谁对谁错呢?双方各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租赁草场的事实,被告无异议。被告针对自己的辩解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加某。加某讲述了事实真相,并向法庭提供了他本人的三年租赁合同书一份(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经质证,原告仍然不认可,认为他手中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合同被告应当支付租赁费。
 
  承办法官遂向原告释明一地不能二租,事实需证据确凿,但原告以手中有合同为由要求下判。法不容情,法不容狡辩,每件纠纷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每个案件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此案上诉期已满,原告并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且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否则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租金。(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