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廖婷)2019年9月3日、9月4日,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王谦、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原所长毛秀德涉嫌受贿罪案件。
被告人王谦曾任桂林市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案发时系临桂区人大财经专委主任。因犯受贿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因涉嫌受贿罪,2018年10月29日被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18日由雁山区检察院决定并由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由雁山区检察院决定并由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秀德曾任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所长,案发时系临桂区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站干部。因涉嫌受贿罪,2018年10月8日被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0日由雁山区检察院决定并由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由雁山区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谦:一、2014年至2015年担任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秦某挂靠的江西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承接临桂县五通镇绕城线公路、穴田中桥改建、陶善至平水通建制村水泥路工程等施工项目提供帮助。2016年初,被告人王谦在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内收受秦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二、被告人王谦与原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所长毛秀德(另案处理)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接临桂县(区)农村公路、桥梁设计、钻探业务、监理项目和开展合作的单位提供帮助,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承接单位返还款;合作单位收取部分利润作为返还
款。被告人毛秀德与王谦共同受贿95.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毛秀德安排该公路管理所副所长唐某收取饶某挂靠桂林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桂林某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接的临桂县黄沙至围岭、浔江至白马公路等监理项目返还款共计25万元。唐某将所收款项交给了毛秀德。
2014年,毛秀德安排唐某收取饶某挂靠钦州某设计室承接临桂县江州至保合至安乐、浔江至步厄通建制村水泥路工程项目设计返还款12万元。唐某将所收款项交给了毛秀德。
2015年,毛秀德收取陶某挂靠龙胜某设计室承接临桂县茶洞乡仁义至温良、黄沙乡围岭至滩头通建制村水泥路工程项目设计返还款共计15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毛秀德收取桂林某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徐某承接的临桂县穴田桥、山背桥、乐林桥、大塘桥等危桥改造工程的项目设计;五通至西南三级公路的改建工程项目设计等项目返还款16.5万元。收取由徐某介绍的建材桂林某工程勘察院冯某承接的临桂县穴田桥、山背桥、乐林桥、大塘桥、高保桥、龙山桥、鸡冠头桥危桥改造工程的钻探返还款12万元。该返还款经徐某交给毛秀德。毛秀德合计收取28.5万元。
2013年,被告人王谦与毛秀德商量,决定与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利用其公司资质成立实验室,同时让该公司在临桂县开展业务的同时,返还部分利润,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毛秀德安排唐某收取该公司业务利润返还款共计15万元,唐某将所收款项交给了毛秀德。
上述服务单位返还款共计95.5万元,由被告人王谦和毛秀德共同占有。
被告人毛秀德:一、在担任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好处费1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至2014年,毛秀德利用职务便利,为挂靠广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贵港市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临桂县浔江至白马、围岭至滩头通建制村水泥路等公路工程的赵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被告人毛秀德在2013年和2014年春节期间两次收受赵某的好处费各2万元。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毛秀德利用职务便利,为挂靠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桂林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临桂县保合至三合、天华至上全等公路施工监理的李某在监理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被告人毛秀德在2012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多次收受李某的好处费共计3万元。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毛秀德利用职务便利,为桂林市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蒋某承接临桂县陶善至平水四级公路改建工程设计等项目提供帮助,2017年6月,被告人毛秀德在该公司楼下,收受蒋某的好处费5万元;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毛秀德在临桂区交通局附近收受蒋某的好处费2万元。
二、与王谦共同受贿95.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入王谦、毛秀德两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后,择日宣判。(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