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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岳普湖县:无视国家法律 诈骗他人领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杨勇)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阿某、达某诈骗罪一案,判处被告人阿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达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阿某为了让别人相信自己,以曾在社区工作过、有关系,能解决保障性住房、解决工作问题、解决老年人的退休为幌子,先后骗取王某等28名受害者55万余元,后因无法兑现 “承诺”退还受害人32万余元,23万元至今未退还。
 
  2015年5月,被告人阿某伙同被告人达某一起以同样的手法,骗取了刘某等27名受害者的20万余元,被告人阿某分得17万余元、达某分得3万余元。因又未能兑现 “承诺”,两被告人共同退还受害人14.7万元,剩余5.3万元未退还。后因“东窗”事发,被告上法庭。
 
  经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达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诈骗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骗取赃款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达某在案发后积极清退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书。
 
  法官寄语:犯罪分子利用少数群众“贪小便宜”的心理实施诈骗,并屡屡得手,一方面体现出他们渴望不劳而获,贪图小便宜,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自身保护意识不强,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擦亮双眼,提高辨别能力,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发现类似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使骗子无所遁形。(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