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纪微 张力 王晓晗)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老百姓作为弱势的一方,在跟房产销售商的买卖行为中总是吃亏,但今天这个案例却一反常态,房产公司却坐上了原告席,要求法院主持公道为其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7日,吴某与R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并交纳人民币150余万元购买了R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屋为现房且吴某已经装修入住。签订协议时双方约定,房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吴某在签订协议书后5日内首付房款80万元,次年支付40万元,第三年支付余款。协议还约定了购房余款的利息,如果吴某提前支付房款,利息按照款项到账日期计算,如果没有按期支付房款,则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本息滞纳金。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内容即构成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5%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双方签订协议后,吴某如期交纳了首付房款80万元整,R房产公司也按约定向吴某交付了房产。但到了2018年应当支付40万房款的时候,吴某却拒绝付款。因此R房产公司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吴某辩称:按照双方协议约定,R房产公司应该将其公司的建筑工程项目交给吴某施工,但其却违反约定,将工程转给了其他人施工,如果按照约定给吴某施工的话,则吴某就可以以工程款抵付房款,就是因为R房产公司的违约,导致吴某现在无力支付房款。吴某认为实际违约的应当是R房产公司,因此当庭提出了反诉,要求R房产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本诉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诉原告R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以及利息;
二、驳回反诉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吴某与R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其形式和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吴某自交付第一笔购房款后领取了钥匙,并对购买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占有使用至今,证实R房产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协议要求全额支付购房款。
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各自履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承诚实、恪守承诺。在本案中,R房产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作为买受人的吴某就应当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若买受人吴某无故不履行义务,不仅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还要赔偿因不履行义务产生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R房产公司要将装修工程交给吴某施工的事实R房产公司认可,但在本案中,R房产公司陈述其没有装修工程,因此也无法将不存在的工程交给吴某,并且本案的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法律关系下,吴某主张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其反诉的诉讼请求就不能被支持。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义务,共筑诚信社会。(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