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石珍荣)2019年5月15日9时许,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在玉屏法院第二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宣判。
据了解,于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婆母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引发肢体冲突,后张某用钉锤击打蒋某的头部,蒋某头部被击打后当场倒地,张某在蒋某受伤倒地后又多次击打其头部,张某以为蒋某已经死亡后进入房间采取用水果刀割伤手腕、颈部、吞服毒鼠强的方式进行自杀。张某与蒋某被人发现后送至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鉴定,蒋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玉屏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害人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玉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某具有犯罪未遂法定减轻情节,且本案的发生蒋某也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蒋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宣判后,张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对于张某而言接下来面临的不仅仅是四年的牢狱,更多的是内心的拷问,同时也给人们警示,在家庭生活中,一定要正确处理成员之间的关系,并调控好自己的情绪,不要因一时冲动,做出不可挽回的事情。 (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