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陕西;(王辉)两前科犯不思悔改,竟冒充记者到处敲诈钱财。近日,陕西富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杨某、靳某敲诈勒索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靳某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和5000元。这是富县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5月29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3年12月10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靳某,于2011年9月15日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靳某伙同申某(批捕在逃)驾驶杨某的陕A3L1C9 “帕萨特”轿车,窜至富县直罗镇槐树庄采油大队富西131-2井场,三人拍摄井场污染环境的照片后,去直罗镇槐树庄采油大队队部,被告人靳某下车去队部反映井场污染环境问题,后三人离开后去了富县。当日,富县采油厂槐树庄大队队长王某和高某联系上被告人杨某后,去酒店处理此事,高某离开时,拿出来2千元给被告人靳某、申某,被告人靳某将钱扔进电梯内。次日,高某给被告人靳某、申某5千元。被告人靳、申答应不再曝光井场污染环境的问题,被告人杨某从中获利1200元,被告人靳某从中获利1500元。
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申某驾驶杨某的陕A3L1C9 “帕萨特”轿车窜至甘肃省环县,拍摄了修高速公路、修铁路污染环境的照片,二人以记者身份去环县宣传部登记,并反映修路标段污染环境的问题。环县宣传部让环县环保局、水务局处理此事。后被告人杨、靳见到环县水务局念某、环县环保局苏某,经协商,被告人杨、申答应不曝光修路标段污染环境问题,可以收费做正面报道。念某和申某签署宣传协议,银西高铁6标段2分部支付7千元宣传费,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宣传费7千元,甜永高速KI2标段支付宣传费7千元,甜永高速TY05标段支付宣传费9千元,共计3万元。被告人杨某从中获利12000元。事后,被告人杨某和申某没有给交钱单位做正面宣传。
2018年7月4日,富县北教场小学老师袁某管教杨某利女儿杨某怡时,将其打伤。被告人杨某得知此事后,叫来申某,申某称自己是“中国法制西部网”记者,要曝光老师打学生的事情,并去学校拍照,给学校、袁某施加压力,袁某担心报道后影响自己工作,决定赔钱了事。同年7月12日,经过协商,袁某丈夫任某和受伤学生家长签署“一次性了结协议”,并赔偿13000元了事。次日,任某、北教场小学主任吴某找到被告人杨某和申某,经协商,申某以不曝光老师打学生,而给作正面宣传为由,和吴某签署宣传协议,吴某将袁某丈夫事先给其的10000元交给申、杨,被告人杨某从中获利4000元。事后,也没有给北教场小学作正面宣传。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伙同申某驾驶杨某的轿车窜至富县张家湾镇大东沟村王某、薛某等人合伙开的橡胶厂,申某拍摄了橡胶厂污染环境照片,薛某发现后,和申某进行交涉,留下申某电话。次日,在酒店经协商,王某给申某10000元,申、杨不再追究橡胶厂污染环境的事情,杨某从中获利4000元。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杨某、靳某伙同申某驾车窜至富县张家湾镇马莲沟采油厂井场,拍摄了井场污染环境的照片,去马莲沟采油厂指挥部反映污染环境的问题后离开,在马莲沟沟口被采油厂严某等人拦住,后又遇见采油厂王某,因采油厂严某、王某认识被告人杨某,采油厂工作人员请被告人杨、靳和申某吃了顿饭,后被告人杨、靳和申某不再追究井场污染环境的事情。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靳某伙同申某窜至位于富县直罗镇槐树庄的煤矿风井,拍摄了煤矿风井污染环境的照片,没有找到煤矿风井的负责人,后靳、杨去富县环保局反映煤矿风井污染环境的事情,并进行登记。过了段时间,被告人杨、靳和申某再次到槐树庄煤矿风井,发现富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后驾车离开。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和申某驾车窜至富县白草洼沙西沟采石场,申某拍摄了采石场污染环境照片,采石场负责人李某发现后,和申某进行交涉,申某声称要曝光采石场污染环境、设施不全的事情。因采石场手续齐全,李某没有给申、杨钱,后申、杨去茶坊政府准备反映采石场存在问题,因没有找到镇长,此事不了了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媒体上曝光对他人不利的信息为要挟,多次向他人索取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涉案金额人民币55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靳某涉案金额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纠集相对固定的三人,冒充国家新闻工作者,以在媒体上曝光对他人不利的信息为要挟,多次结伙向企事业单位进行敲诈勒索,在一定区域内实施犯罪行为,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共同参与预谋,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作用相当,皆起主要作用,属共同主犯。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亲属能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靳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靳某属从犯的辩护理由,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靳某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靳某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其愿意给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被告人靳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且并未向被害人退赔赃款,故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靳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陕西富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