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斌)山东省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韩晓光日前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在韩晓光所有受贿事实中,由其妻子收受的贿赂超过其受贿总额九成——家风不端成了腐败堕落催化剂.
2018年12月24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对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韩晓光(副厅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晓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扣押在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韩晓光利用担任济南市园林管理局局长、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揽、建筑材料经营及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其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7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韩晓光被指控的36次受贿中,由其妻子收受的贿赂就达31次,数额超过其受贿总额的90%。可以说,在韩晓光受贿案中,家风不端成了腐败堕落催化剂。
1.曾获“劳动模范”“一等功”殊荣
公开资料显示,出生于1961年12月的韩晓光,是山东莱州人,1982年12月进入济南市园林管理局工作,历任绿化科副科长,公园处副处长、处长,园林设计院院长,趵突泉公园管理处主任等职。
2002年6月起,韩晓光任济南市园林管理局(2010年更名为城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局长;2012年3月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在园林局、国土局工作期间,韩晓光从技术员干起,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曾被评为“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荣记过“个人一等功”。
2017年2月13日,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韩晓光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山东省检察院指定济宁市检察院管辖。2017年3月30日,济宁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韩晓光立案侦查,同年5月3日,山东省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逮捕。
2018年1月12日,山东省检察院发布消息:济宁市检察院依法对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韩晓光以涉嫌受贿罪向济宁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随着法庭的审理,韩晓光受贿犯罪事实逐一呈现。
2.为企业拿地“撑腰”
2012年夏天,山东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同时也是某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吕某与某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为了获得开发地块,吕某找到韩晓光,请其帮忙协调相关地块使用权。
韩晓光一面让吕某与该地块所在的土管所、国土分局抓紧对接,上报土地收储相关手续,一面安排相关人员关注此事。
2014年1月,相关地块挂牌,吕某再次请韩晓光给予关照。同时,吕某让妻子到韩晓光家中,送给韩晓光妻子30万美元。韩晓光回家得知此事后说,这个事他怎么还送那么多钱,说完便让妻子把钱收了起来。
该地块临近摘牌时,韩晓光听下属汇报,合作单位与吕某产生分歧,想换另一家开发商。韩晓光当即让下属转告合作单位:如坚持换开发商,这块地就先停牌,谁也拿不到;双方都各退一步,让吕某拿到这块地最好。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继续合作,吕某则以挂牌底价拿到了这块地。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6年,韩晓光曾8次收受吕某所送贿赂,包括67万美金、30万元人民币及价值昂贵的两枚金伯利钻戒,共计折合人民币479万余元。这也是起诉书指控韩晓光收受数额最大的一笔贿赂。
据办案人员介绍,韩晓光收受这些贿赂,主要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吕某公司在景区房屋租赁,建筑经营酒店,开发房地产选地、用地、返还中标土地竞买保证金和解决小区超容积、超规划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
吕某在证言中称,自己曾经想移民,所以家里备了很多美元,因而多次送美元给韩晓光,以感谢他对自己提供的帮助,同时希望继续得到他的关照。
据韩晓光到案后供述,对收受的美元,有的供其子出国留学使用,有的兑换成了人民币用于家庭开支或投资,有的则在其朋友、同事的孩子出国时表示心意送出。
3.帮“熟人”承揽工程
近年来,城市发展越来越重视风景名胜区建设。作为济南著名景区之一的大明湖,成为提升城市品质的建设重点,其相关工程任务,就由城市园林绿化局负责。
办案人员介绍,陕西某科技公司董事长赵某与韩晓光妻子小时候是邻居。赵某公司刚到济南发展时,没有多少影响力。2008年开始,赵某便经常到韩晓光办公室或家里聊天,不时提出希望能帮自己承揽一些园林方面的工程。
赵某的公司虽参与了大明湖综合整治工程竞标,但未能中标。2009年5月至6月间,韩晓光给中标的公司推荐,让赵某分包了部分工程。
证据显示,赵某在韩晓光及其妻子的帮助下,相继承揽了大明湖夜景亮化、济南市环城公园环境提升、东护城河通航和丘山破损山体治理等工程。
检察机关指控,韩晓光对赵某的帮助,主要是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给相关领导和基建负责人推荐或打招呼,让他们多关照赵某的公司。
在韩晓光的关照下,赵某既能顺利拿到工程,承揽的工程也能顺利通过审计,还能及时结得工程款。
与此同时,赵某则不停地给韩晓光送钱送物。
证据显示,2009年夏天、2012年2月初、2012年5月、2013年春节前和2013年3月,赵某分别在韩晓光妻子的办公室、家里、出差酒店等地,送给韩晓光家庭大量财物,共计155万余元。
赵某称,之所以送钱送物给韩晓光,既是为了感谢,同时也是希望与韩晓光搞好关系,让他帮助自己承揽更多工程。
据办案人员介绍,来找韩晓光及其妻子的,多是他们的“发小”“世交”“闺蜜”,面对熟人的具体请托事项,韩晓光及其妻子一般以“试试看吧”“我先问问”等答复。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其实双方都是心知肚明,“你帮我拿到工程、要回工程款,我就会给你好处费表示感谢”。
4.长期“借用”别人高档车
韩晓光受贿财物中,有赵某送的一辆进口丰田霸道巡洋舰越野车。
赵某称,2013年初,韩晓光妻子对他说,自己开车回胶东因车况不好差点出车祸。赵某为进一步与韩晓光搞好关系,当场表示送给韩晓光妻子一辆越野车,韩晓光妻子欣然同意。
2013年3月,赵某花了57万元买好所承诺的越野车并送给韩晓光妻子。当然,车型、颜色和车牌号等,都是按韩晓光妻子的意见确定的,车辆购置税、挂牌、保险等费用,也一直由赵某公司承担。
对此,韩晓光曾辩解,该车不在自己和妻子名下,是向对方借用,不应属于受贿。
2018年7月23日至24日,韩晓光受贿案在济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长期“借用”那辆越野车到底该不该算作受贿,成为庭审辩论的焦点之一。
公诉人指出,赵某送车目的,是为了让韩晓光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当时,韩晓光家里有车,也有购买能力,没必要借用车辆。而实际上,直至案发,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韩晓光及其妻子一直在使用该车。根据“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庭审中,韩晓光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坚称自己为他人推荐、帮助、协调等,是作为局长的职务行为,是正常工作。
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韩晓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韩晓光妻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
韩晓光在最后陈述中表示,由于自我要求不严,疏于家庭管理,违反了党纪国法,自己深感内疚、非常痛心,对不起组织多年的培养,对不起帮助自己的人,对不起家人,自己真诚认罪、悔罪。
2018年12月24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对韩晓光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公诉人说案:妻子收人钱 他为人谋利
在韩晓光被指控的所有受贿事实中,由其妻子收受的贿赂竟占到绝大多数,超过其受贿总额的90%。辩护人也提出,韩晓光除对少数几笔收受事实知情外,其余均是其妻子收受,韩晓光本人并不知情。
辩护人所说的话听上去似乎并无不妥,但有一点我们不能忽略,那就是韩晓光的妻子本身不具有帮助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若收受贿赂后不告诉韩晓光,不转达请托事项,行贿人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给其送钱送物。
证据证实,韩晓光在妻子收受贿赂前后,均实施了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显而易见,其不知情的辩解与常理不符,韩晓光不但对妻子收受财物的事实知情,而且纵容、默许妻子收受贿赂。这恰恰证明,由亲属收受贿赂转达请托事项是其犯罪的手段。
韩晓光放松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是其走向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公仆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是其走向违法犯罪的主观因素;而家风不端,默许、纵容亲属收受财物谋取私利,在其走向腐败堕落的过程中充当了催化剂。
正如韩晓光在接受讯问时所言:“随着职位的提高,权力大了,找我帮忙的也多了,慢慢地给我一些财物答谢,这样我就慢慢地放松了警惕。自己觉得,给别人帮帮忙,别人答谢一下,给点回报,没多大的问题,是很正常的事情。对于相关的纪律规定和法律规定没有太重视,缺乏学习。”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送钱送物的人,都是有求于他的人,是拿钱买他手中的职权谋取更多的利益,实为权钱交易。
对被告人韩晓光的依法惩处,再次昭示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同时也再次发出警示: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引以为戒,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端正家风,管好家属。一旦纵容家属收受贿赂,自己利用手中的权力给行贿者谋利,到头来得到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和自己痛苦不堪的追悔莫及。(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