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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疏勒县法院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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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沙鸿雁)新疆疏勒县人民法院自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严格按照新法的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受到了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据此,疏勒县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积极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沟通,告知其法律规定,开庭前及时提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均能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直面当事人的诉求。疏勒县人民法院2016年全年审理的十余起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均由正职或副职领导出庭应诉,在刚审结的原告喀什九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疏勒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一案中,国土资源局胡明勋局长在住院过程中拔去吊针,前往法院应诉、开庭。
 
  落实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被诉行政机关对原告的诉求有更详实、更具体的了解,不仅有利于案件当事人息诉罢访,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创建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新疆疏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