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张瑞华)十四五岁的学生娃,正式敏感冲动争强好胜的年龄段,正确引导他们的行为是老师、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被告人于某却为一时之快,指使儿子持砖头打伤学生。近日,于某被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后,被法院以犯故意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4754元,真是害人又害己,后悔莫及。
45岁的于某,无业。今年年初的一天下午,读初二的儿子小于因为与同学小赵互说“坏话”而发生矛盾并在校门口厮打,于某认为儿子挨了一耳光很吃亏,于某电话找到赵家父子,相约一胡同见面解决纠纷。当日19时许,两家父子相见,原本孩子间一点小纠纷,相互间你一拳我一掌并无大碍,让孩子间互相认错批次原谅皆大欢喜!然而,于某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只要把对方打服,事情也就得以解决!于某拦着赵父,让小于与小赵再打一架,并指使儿子:“打,打上了我赔偿,打死了我赔命!”小于依仗父亲之威,捡拾地上的砖头,击打小赵的胳膊。
经鉴定,被害人小赵甲左尺骨鹰嘴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后经周围群众劝阻,赵父报警,事态才得以平息。于某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