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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以高质量商事调解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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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柔性调解化解涉企纠纷 善意司法护航营商环境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以高质量商事调解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宇)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立足商事审判职能,深入践行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在涉企案件审理中摒弃“就案办案”思维,充分发挥调解定分止争功能,实质性化解商事矛盾纠纷,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助力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近日,该院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77万余元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实现双方市场主体互利共赢,为涉企矛盾柔性化解提供了实践样本。
  
  项目回款滞后 企业陷入债务僵局
  
  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因设备租赁产生债务纠纷。被告在承接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期间,向原告租赁多台施工设备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完工结算后,双方就租赁费支付产生争议,被告尚欠原告设备租赁费773680元。
  
  该笔欠款对原告经营周转至关重要,设备维护、员工薪酬发放均高度依赖资金及时回笼,长期拖欠将直接影响企业正常运转。而被告并非主观恶意拖欠债务,系受高速公路项目回款周期延长影响,企业资金周转面临压力,短期内无力一次性结清全部欠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居中协调施策 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没有径直开庭审理,而是优先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及双方企业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查阅合同材料、分别与双方诉讼代理人沟通,法官准确把握矛盾根源:本案纠纷源于项目回款滞后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而非被告恶意逃避债务。法官研判,若简单一判了之,案件后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原告可能面临“赢了官司却难以及时回款”的困境,被告企业也会因一次性大额支付压力加剧经营风险,甚至影响项目后续推进。
  
  为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该院将调解作为案件处理的优先路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居中协调职能,一方面向被告释明逾期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引导企业恪守商事诚信,主动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向原告客观说明被告当前的经营困境,分析强制执行程序可能产生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争取原告方理解,引导双方立足长远合作,理性权衡利益得失。
  
  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三个月内分三期付清全部租赁费,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30%;原告同意给予被告还款宽限期,并主动放弃部分逾期利息请求。该调解方案既保障原告在合理周期内收回经营资金,也为资金紧张的被告争取到缓冲空间,待项目回款后逐步履行债务,兼顾了两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转变办案理念 司法护航企业发展
  
  这起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妥善化解,是红石林区基层法院转变司法办案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近年来,该院逐步将“作出裁判即结案”的传统办案思维,转向“案件处理效果与企业经营、市场稳定相统筹”的系统性思维,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贯穿商事审判全过程各环节。
  
  面对涉企纠纷,该院坚持善意文明司法,破除机械办案模式,不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简单定性为失信主体,深入挖掘债务纠纷背后的客观成因,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兼顾各方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办案过程中坚持换位思考,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实际经营处境,通过柔性调解机制避免企业因诉讼程序加剧经营风险,让市场主体既感受到法律的刚性约束,也体会到司法的温情暖意,推动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将持续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工作理念,不断完善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提升商事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调解在涉企案件中的分流化解作用,着力减轻企业诉讼负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以务实精准的司法举措为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服务林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