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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纠纷,耐心调解化矛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25日王某驾驶出租车在敦化市某路口与乔某相撞,造成乔某车辆受损严重,事故经敦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保险公司对乔某车辆维修损失进行了赔偿。车辆维修期间,乔某租用替代交通工具花费租车费5400元;车辆维修结束,乔某取车花费路费96元。乔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距其购买车辆仅六个月,如果卖二手,事故车肯定掉价许多,因此除租车费用,希望王某能够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但王某对替代交通费和车辆贬值损失不予认可。乔某遂将王某诉至敦化法院。
  
  办案法官在接收案件材料以后,对案件进行梳理得知,双方当事人对车辆维修费用的争议并不大,只是王某对替代交通费和车辆贬值损失不予认可。办案法官同时了解到,乔某申请的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费用接近甚至可能会超过最后的赔偿数额。
  
  调解经过:
  
  本着案结事了,真正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从情理、事理、法理等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一方面向原告乔某作思想工作,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且申请贬值损失鉴定,需要乔某预交高额鉴定费,如贬值损失未得到支持,则对应的鉴定费也会由肖某自行承担。另一方面积极与王某沟通,引导他换位思考,理解乔某爱车受损的心理,应就其过失行为向肖某进行道歉。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各方均表示愿意让步,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真正的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的数量也显著的增加,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大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涌现出来,其中车辆贬值损失也经常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贬值损失并不在财产损失范围内。且贬值损失会受销售市场以及评估鉴定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故不应将财产损失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导致新的利益失衡,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