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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有风险,“烂尾”最可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去年,潘先生购买了一套200平方米的别墅,他在网上千挑万选找到了一家装修公司,先交了5000元定金。在看到装修公司的设计图后,潘先生觉得非常满意,当即和对方签订了正式合同,当时签的价格是33万元。然而这个公司做事却十分磨蹭,打拆的时候计划一个星期搞定,可是拖了半个月。工程进度虽然慢,可要钱的速度却一点都不慢,装修工程才做了不到一半,就不停地催促潘先生支付合同余款。
 
  马上就到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项目经理却突然告诉潘先生公司倒闭了,而此时潘先生的别墅仅仅完成了防水和部分水电工程。这家公司现在已经没办法联系上,合同上留的电话也没人接。像这种装修公司确实已经倒闭,而且新房装修被“烂尾”的,到底应该由谁“买单”?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在本案中,潘先生与装修公司因装修别墅成立装修合同关系,依照《民法典》规定,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潘先生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装修事项,在此情况下,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应当达到约定装修程度,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装修的标准和价值应当通过勘验和鉴定确定,存在差额的应当赔偿差价。
 
  近年来,因装修“烂尾”而引起的纠纷关注度较高。建议消费者在装修前先与装修公司订立装修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对保护性条款和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注意所聘请的装修公司和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相同,有没有将装修工程另外转包他人,甚至多层转包,小心这样产生的法律风险。在装修时,可以分多次支付相应的款项,切忌一次性付款,降低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同时也能够对装修质量进行更好的监督约束。此外,消费者应及时保存施工图片、合同、发票等重要证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