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刚)王某曾因抢劫罪、盗窃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悔改,如今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近期,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快办模式审结了该起危险驾驶罪案,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查明,2023年9月20日晚,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共停车场驶入道路上,期间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他人察觉到王某酒后驾驶遂报案,交通警察大队到达现场后将王某口头传唤至交通警察大队,并对王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饮酒后驾车会导致驾驶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并且引起视觉障碍和疲劳,为安全驾驶埋下极大隐患。部分驾驶人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或明知酒后驾驶存在很大的危险,却还是心存侥幸。法官再次提醒:上一秒的侥幸,可能就会换来下一刻的不幸。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