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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同居关系析产引纠纷 讲法讲理讲情促调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法官,太感谢您了,感谢您耐心疏导我们,心里多年的心病总算是得到解决了。”对于办案法官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和高效公正的审理方式纷纷认同,并致以真挚的感谢。
 
  案情回顾
 
  当事人徐某与李某于2021年共同生活,由于两人谈婚论嫁,在商量买婚房时,由李某出资还房贷,写上徐某的名字,并为其单独所有。之后,二人因感情不和未能走入婚姻殿堂结束了同居关系,但在该房屋的分割上俩人起了争执。
 
  情景再现
 
  徐某:这几个月你都没有还房贷,没办法我给还了,你这样的话都影响我的征信了。
 
  李某:不是我不还,最近家里有事,都没有上班,实在是没有钱给你了。
 
  徐某:那也不能一直这样啊,我这边也要买房子,也需要看征信,你这一直住在我的房子我也没有说什么。
 
  李某:我也知道,但是这房子是我花首付买的,我有权居住吧?而且我也没有说不还房贷。
 
  徐某:我不想一直跟你这么纠缠下去了,要不房子你过户过去吧,你把欠我的钱还给我。这都分手了还总联系,以后说不清楚啊。
 
  李某:那你说怎么办吧,我现在这种情况也没法过户房子,也没法把钱给你,你随便吧。
 
  昔日恋人好聚好散
 
  考虑到双方案件当事人都已组建各自家庭,为避免矛盾扩大,法官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倾听双方意见,从法理方面耐心释法,从情理方面耐心劝导,找准矛盾症结,换位思考、以和为贵,并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契合点。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两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以租用的方式继续居住到租期届满为止,剩余房款由徐某支付,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法官提醒: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纵使没有走到婚姻殿堂,双方也应当互相尊重。虽然感情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当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没有进行约定,又无法继续同居关系时,双方可对同居前或同居期间的个人财产进行协议约定,必要时可采取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明确,这不仅对自己对他人负责,而且也避免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团队 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