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再峰 张天楠)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发展大局,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司法“实举措”助力优化营商“软环境”。
基本案情
某环保设备公司拖欠某冶金厂货款,某冶金厂向柳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环保设备公司给付某冶金厂货款53.37万元及利息。虽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但判决生效后,某环保设备公司亦未向某冶金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某冶金厂向柳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冻结到期债权破解执行难题
立案后,经线上、线下查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某环保设备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一时停滞不前,需继续调查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某冶金厂通过多方了解,得知被执行人某环保设备公司在公主岭市某局有笔工程款,并将财产线索告知王法官,王法官立即前往公主岭市进一步核实财产线索。经向公主岭市某局核实,该笔工程款有四十余万元,随即王法官现场制作执行文书,向第三人公主岭市某局送达第三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随后王法官和某冶金厂多次联系公主岭市某局询问,该笔款项是否到账。在得知该笔款项已经到账后,王法官利用午休时间前往公主岭市,第一时间快速办理了账户划扣手续,在银行现场制作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通过银行将上述四十余万元工程款划拨至法院执行款账户中,又向公主岭市某局和被执行人某环保设备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并向其告知该笔款项已经划拨至法院执行账户,如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该笔款将通过法院执行款账户发给申请执行人。
法官后语:
法院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居间方”,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并不能全面掌握,案件双方当事人基于社交关系、合作关系、亲属关系等,彼此对对方有一定的了解,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能更多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正是申请执行人的通过多方的努力才得知被执行人有笔工程款即将到账,并及时向法院提供了有效的财产线索,最后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划拨至执行局账户,从而保证执行请求得以实现。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没有“休止符”,只有“渐强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义务,也是责任。作为以法治力量保障营商环境的核心一环,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努力在书写自己的答案。(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