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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浑江区法院: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冰)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命健康问题越发引人关注,为了适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2021年12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适用司法解释审理了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以案说法,通过适用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罚当其罪让当事人懂得敬畏法律,对今后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减少对社会公众安全带来的危害。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保健品店内对外销售含有国家不允许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食用含“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可能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经审理,被告人王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二:被告人汪某在浑江区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勃龙伟哥”“虫草鹿鞭王”“鹿血片”性保健品并销售,经检测,其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审理,我院以汪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通过刑事审判严厉打击犯罪,使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对本地区此类犯罪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同时,让人民群众了解市场中流通的有毒有害食品品类,为新形势下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更好的精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