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刚)近几年电信诈骗的热度一直居高不下,电信诈骗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犯罪分子花一样的洗钱手段也是层出不穷。
近日,北京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男子在商场内的金店购买金条30余次,消费400多万元,销售人员觉着事有蹊跷,于是选择报警。
经查该男子就是涉嫌电信诈骗的多链条的其中一环,是负责把诈骗的赃款来变现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洗钱。该男子受上线远程指挥,购买大量黄金,再转至外地进行销赃。该男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学法时刻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