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忠刚 宋永飞)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震慑酒后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2月22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法院集中审理、公开宣判3起危险驾驶类案件。
该三起案件均为10日内立案,当庭宣判,前后用时约二十分钟,与传统单案单审模式相比,节省近50%的庭审用时,大幅提升了办案效率。同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分别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经检测,各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均超过80mg/100ml的法定入罪标准,其中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267.63mg/100ml以上,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江源区法院依法作出对王某某等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个月至五个月不等拘役,并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金。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自愿表示认罪悔罪,不提出上诉。
宣判结束后,审理法官对3名被告进行了集中警示教育: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却因此获得了实刑处罚,家人也会因此受其牵连。通过以案释法,3名被告均表示悔罪。
此次集中审理宣判也旨在教育群众筑牢“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观念,呼吁群众对法律心存敬畏,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要存任何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醉酒“驶”不得!平安出行,文明驾驶,避免“醉上加罪”,共同维护社会和谐、平安和稳定。(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