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康馨文)为进一步完善审判和执行工作衔接配合机制,促进执行难问题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积极推进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提高民事审判工作质量,助力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是指对具有金钱债权给予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并把通知书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主文,明确告知当事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执行通知程序前置于审判阶段,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内容作为判决主文的一个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操作性。
一是维护了判决的强制性。判决书中明确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后,只要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该文书就具备强制力、确定力,而不需要等到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再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二是提高履行率。执行通知书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方面的作用相对有限,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在判决中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内容和不履行的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按照判决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
三是解决执行难。在送达判决时一并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告知当事人,消除了在执行阶段再行送达的问题,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判决书中告知被告不履行义务的风险,实现审执衔接,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执行通知前置程序改革有利于加强审判与执行的配合衔接,保障生效裁判得到公正高效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执行质效。(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