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景惠)人民调解是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为了让调解达成协议做到即时履行,实现案结事了款到人和,调解员还需“全程操心”提高履行率,一是调解当中要尽可能地做好当事人守信教育工作;二是达成协议后,也应跟进了解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尽量做好调解后履行义务人的工作,促其按协议履行。只有这样,才能使调解协议落到实处,同时缓解法院的执行压力,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于景惠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梁某某多次在申请人柳河县某彩钢瓦厂处购买彩钢复合板,共计欠货款9.69万元,陆续还款后尚欠货款5万元。某彩钢瓦厂多次催要货款未果,向柳河法院申请诉前调解。经调解员于景惠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但由于这5万元货款关系到某彩钢瓦厂的经营状况,如果协议能按期履行,就能解决申请人某彩钢瓦厂当前经营的燃眉之急。针对这一情况,双方达成协议后,调解员于景惠经常与被申请人联系,跟踪了解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一再向他讲明要守信,要履行自己的承诺。被申请人也表示:一定会做一个守信的人,克服困难还上欠款。最终被申请人梁某某按期履行。
调解员于景惠常说:“在调解工作中传播诚信正能量,让诚信之光照亮社会所有角落,是每一名司法工作者努力的方向和不变的期待。因此,在调解每一件纠纷中,调解员不但要在‘情理法’上调解矛盾纠纷,更应当承担诚信教育责任,为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