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姑丽给娜·塔西布拉提)民事调解工作对化解矛盾、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院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8月25日上午,在新疆塔县法院法官吐尔逊·塔瓦库力的耐心调解下,促使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2021年3月2日,被告努某向原告甫某赊账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购车后,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车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不见效,故原告于2021年8月将被告起诉至塔县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车款5000元。
经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释明,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为原告登记了诉前调解。但因被告的地址不详,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
后办案法官多方打听,最终联系上了被告。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过大,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使调解难以进行。
办案法官了解到,该案件系因双方对还款的钱数存在分歧,且被告无法提供凭据予以证实其已还款的具体数额。在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后,办案法官决定在原有调解的基础上,以争议焦点为切入点,结合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继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在办案法官一番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话语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欠款为3000元,并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一次性履行完毕。
至此,一起历经半个月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调解工作均表示满意。(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