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尹博文 于昊)近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份至6月份间,被告人关某在靖宇县某小区附近盗走400斤铁栅栏、一个200斤重装水泥用的铁罐子、一个100斤的铁架子,卖得赃款共计1110.00余元。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关某在靖宇县某公园下的一场地内盗窃塔吊斧凿两根,价值人民币2726.00元;随后又在附近的草坪处盗窃一个塔吊吊筐,价值人民币446.00元。案发后,塔吊斧凿及塔吊吊筐被公安机关扣押,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盗窃行为,无论数额大小,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大家一定要学法用法,严守法律底线。(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